(4)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证);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标明周边环境、有无污染源,各功能间名称、尺寸、面积等)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及设备清单(标明各种设备、卫生设施摆放或安装位置);
(6)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包括《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7)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所设立的卫生管理部门名称或所配备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姓名,卫生管理档案建立方式,危害健康事故处置办法,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9)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
(10)清洗、消毒卫生设施、设备清单(公用物品委托洗涤消毒的,提供委托协议和被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1)申请游泳池项目的单位,需提交近期池水消毒记录和医务人员资质证件(包括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聘用证明);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报告、清洗机构出具的清洗记录与清洗影像资料;
(13)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按照消防部门有关规定须进行消防验收的机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