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重塑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形象,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无疑是一个必备条件。
首先有一点必须明确,无论在过去的工作中有什么不足和失误,作为中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中国红十字会在一些特殊事件和历史阶段,一直发挥着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在雅安地震中也有具体体现——尽管由于质疑和负面评价不断,红会接受的捐赠款项有所减少,但红会在救灾过程中还是做了大量工作,包括调运救灾物资、赈济灾民等。中国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完整,人力资源相对充沛,这个历史悠久的社会救助组织,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仍然具有特殊地位。
如果把视角打开,目光放长,可以发现中国红十字会遭遇的尴尬和看似很难摆脱的困境,不过是其前进过程中的一次挫折。这一点,透过此前的相关立法过程可以看得更清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于1993年10月通过并施行。在1993年立法以前,红十字会没有明确的地位,没有法人资格,除红十字会章程外,没有正式文件明确红十字会到底是个什么样的组织。可以说,1993年以前的红会,比现在的红会更尴尬——出事时,社会各界都要求其发挥主体救助作用,但当时的相关章程规定红会只是“人民卫生救护团体”,不能募捐,没有救助来源,收到的捐赠不能独立处置,没有独立的机构和人事管理……1993年出台的红十字法,使中国红十字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明确并提高了中国红十字会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为红十字事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同时我们也看到,当年立法时,从全国人大正式履行法律程序立项到正式颁行,共历时一年三个月,红十字会法因此被称为“我国立法历时最短的法律”。正是由于立法较为仓促,导致了相关法律条规较为粗疏,对某些现实问题缺乏具有针对性的规范。回顾1993年以前红十字组织的发展状况,可以发现,在当时就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全国各地红十字会的发展呈现随意性,侵权事件时常发生。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存在违反基本组织要求、财务及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该行业红十字会也遭到撤销。可见,相关法律对各地或各行业红十字组织的发展缺乏明确规范,是“郭美美事件”发生的诱因之一。在“郭美美事件”发生后,一些媒体调查发现,红十字会的某些官员同时还在办企业经商,这些质疑更是严重伤害了红会的公信力。而现行红十字会法对红十字组织与商业组织的关系,更是缺乏应有的界定和规范。
在更多地了解了现行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组织发展的关系后,我们可以更准确全面地认识目前我国红十字组织所遭遇问题的实质。修改红十字会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回答公众高度关切的诸多问题,包括如何完善红十字组织的内部治理,如何加强外界对红十字组织的监督等。当然,法律并非万能,中国红十字组织的发展和改革问题,需要纳入慈善事业改革和社会改革的整体范畴,才能获得更充沛的动力和更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