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会员会费,由基层红十字会收缴;团体会员会费,由审批发放团体会员证书的红十字会收缴。
第五条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成人会员年度会费不超过10元;青少年会员年度会费不超过5元。
第六条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单位职工人数200人以下的,年度会费不超过300元;200-500人的,年度会费不超过500元;500-1000人的,年度会费不超过1000元;1000-2000人,年度会费不超过1500元;2000人以上的,年度会费不超过2000元。
第七条具有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和团体会员双重身份的单位,在单位缴纳团体会员会费的同时,个人会员还应按规定缴纳个人会员会费。
第八条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并视情况奖励。
第九条个人会员会费应由个人负担,不得由所在单位支付。团体会员会费,应从企业管理费或自有资金中开支。
第十条会员连续两年不按期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基层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20%缴纳上一级红十字会,80%留本级红十字会。县、地、省级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30%逐级缴纳上一级红十字会,70%留本级红十字会。
省级红十字会向总会缴纳会费的时间,应在当年12月底以前。
全国性行业建立的行业红十字会,比照省级红十字会的比例和做法,向总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费应用于开展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会费使用须经各级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或办事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要接受上一级红十字会对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将年度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情况报上一级红十字会。对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开展好的红十字会,上一级红十字会应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14日制定的《中国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