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方可予以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准予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将依照本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3、《药品经营许可证》是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法定凭证,企业应当持《药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工商登记注册,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从事药品经营的工商登记,不得经营药品。未经依法批准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属于违法行为,将依照本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本条第二款对《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的两项主要内容作了规定,这两项主要内容是:
1、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发给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有效期限。许可证期限届满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的申请,对企业的各项条件重新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2、经营范围。《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根据持证企业不同情况,标明经营范围,即标明允许持证企业经营药品的范围和经营方式。药品经营企业只能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属于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