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拉萨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和检测工作。工商、检疫、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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