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家境不错,有点闲钱,去年他和借款人吴某到南京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公证,吴某以房屋抵押向曾某借款30万。公证员办好公证之后,提醒曾某,如果日后吴某还款出现问题,他可以凭公证书来申请强制执行。
按说,有了这样的保障曾某应该放心了,但一贯谨慎的曾某还是觉得不放心,又强迫中介公司进一步给自己提供保障。中介公司无奈只得重新起草了一份三方合同,除了照抄公证合同内容之外,特别增加“中介公司为吴某还款提供保证担保”及“吴某欠钱不还,除应还本付息还要支付高额违约金”的条款。
但是,这份新的合同没有进行公证。拿到新合同后,曾某放心了,万一吴某不还钱,有抵押,有中介公司担保,还有高额违约金,还能通过公证进行强制执行,这下应该“万无一失”了。
一年之后吴某经营不善,钱款无法归还。曾某几次要钱不成,只得寄希望于法院强制执行吴某抵押的房产。但是,当曾某拿着全部合同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驳回了他的要求。
原来,法院发现了在公证之后,中介公司重新起草的那份合同。由于中介公司起草的合同三方签署时间在后,且内容与公证合同不同,中介公司合同改变了担保方式,而新合同未经公证,没有被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法院认为曾某和吴某已经重新达成合意,变更了经过公证的借款合同,撤销了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这一结果,让曾某后悔不已。
公证员点评: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的规定,经公证的借款合同,由公证员根据借贷各方的要求起草,合同内容较为完善,因而具有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合同当事人如果有修改意见,应征求公证员的意见,不应随意更改经公证的借款合同,否则,法律保障可能大幅降低,甚至面临无法直接强制执行的风险。
原标题:擅加合同以为更保险却使借贷公证失去强制执行力
核心内容:公司资金不足,需要大笔资金周转,眼下只有未成年儿子名下的一套房子可以解决危机了,作为父母的我们是否能办理公正出售儿子的房产?或者拿去抵押贷款……【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