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公证机构办理了大量的赋予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以下简称银行赋强公证),并在借款人逾期时适时启动催贷复核程序,出具执行证书,成为法院的法定执行依据,从而能够有效避免借款人逾期还贷导致的银行因追贷而提起的漫长诉讼过程,既可以节约银行的维权成本,提高银行的追贷效率,也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资本、商业资本的高速良性运转的需求,体现了事前审查、事前预防与事后复核、事后执行并重的赋强公证的法律服务效能。
据了解,有些地方的法院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出现了债权债务非常明晰的银行赋强公证执行期限过长的情况,影响了银行的资金回收率,不利于保障金融安全,也不利于发挥赋强公证的法律服务效能。
正是由于以上问题的存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调研过程中,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代表也对黑龙江省的多家银行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高代表提出了自己关于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建议。他认为,在银行赋强公证的执行过程中,公证机构与法院执行部门应加强协作,不仅应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方面予以协助,还应在送达各类法律文书方面予以协助,同时还建议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银行赋强公证的执行期限,以保障银行快速回收资金,来有效降低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在知悉了高广生代表的建议之后,经与司法部进行商议,对高广生代表的建议做出了答复。在答复中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公证债权文书制度而言,在它所有的价值中,高效的价值是最核心的。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和零散,实践中不免出现各行其是、尺度不一等方面的问题,影响了公证债权文书制度效用的最大化。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进行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草拟司法解释稿,力求通过完善有关规定来提高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对高广生代表提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银行赋强公证的执行期限的建议进行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高广生代表提出的这项建议对于提高执行效率、降低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但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并未做特殊性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下大力气推进执行难问题的基本解决,执行案件的高效办理也是他们的努力方向之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认同高广生代表关于完善公证债权文书制作过程中进一步强化法院与公证机构对接协作的建议。
在201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已经明确将加强与公证机构的对接作为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是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深度合作的领域。在起草司法解释过程中,他们将全面贯彻落实改革意见的要求,与司法部密切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调研论证,解决好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一步发挥这项制度的功能和优势,努力提供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司法服务。
相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调研,公证行业内人士的不懈努力,以及关注银行赋强公证制度发展的专业人士的真知灼见,今后一定能解决好公证债权文书现在存在的问题,让该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实现其效用的最大化,成为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