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X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 。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乙方:X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 。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甲乙双方经过很长时间的恋爱,均对对方具有了深深的相互了解,且感情日益稳固,于XXX年XX月XX日在 XX省(直辖市/自治区)XX市 XX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证号为:XXX),双方均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至结婚登记以来,甲乙夫妻双方感情发展良好,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夫妻婚姻财产关系纠纷,现双方经过理智、平等地协商,自愿就夫妻婚后财产达成如下公证协议:
(一)订约依据:
甲乙双方签定本协议,其依据为我国《民法典》、《民法典》、《民法典》、《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民法典》相关法律之规定。
经过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和协商,对于双方婚后财产作出如下约定:
1、房屋:座落于XX市XX区XX路X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归XX所有。
2、汽车:户名登记为XXX方的XX牌XX型号轿车一部,归XXX所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XXX方的XX银行存款XX万,归XXX所有;
(三)争议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者因签定本协议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执行或履行本协议,以及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共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解决不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