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在办证实践中,有的公证人员以为将《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救济途径告知书》交由当事人阅读认可后就是履行了告知义务,这当然是无可厚非,但仔细推敲,却不尽然,告知书的内容仅仅阐明了公证当事人在申办公证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而公证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不同,他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也不尽相同,具有相当的广泛性,告知书只能罗列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公证当事人对自己申办公证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不十分了解,如果公证人员不加以告知和提示,很可能造成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不完善、有缺憾、甚至潜藏着纠纷和隐患,事后一旦发生纠纷,公证当事人会责怪公证人员没有尽到告知的责任。笔者认为,公证人员是运用法律知识和国家授予的证明权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相对于公证当事人而言,应当更为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的内容,除了告知公证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外,还应告知当事人申办公证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提示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若能如此,至少有三大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