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一)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或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而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
(三)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向公证处提存的。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⑶贵重物品;⑷担保-物或其替代物;⑸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1)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
(二)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钱、物,可消除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确履行。
(三)监护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赠人的利益,可将其管理、赠与或遗嘱处分的财产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够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或提存人设定的其它条件成就时,由法定提存机关转交给受益人。
根据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关,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条件成就时,提存机关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或退还担保人。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证债物履行和替代其它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