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是国家为保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程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种预防性的司法制度。
中国的公证制度是由私证制度即“中人”作证演变而来的,“中人”作证在民间盛行和延续了几千年。其间,东晋时曾出现过官府承办公证,宋代中期出现过专门承办各种公证事务的机构--公证书铺。但由于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公证制度未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清朝末年的法律改革,大量引进了西方法律制度,西方的公证制度也随之传入中国。辛亥革命后,中国才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公证制度。1935年7月30日,国民政府以司法院的名义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公证法规《中华民国公证暂行规则》,1943年3月31日,公布了《中华民国公证法》。
1949年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七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自此,中华民国时期的公证制度被废除。
1950年,上海市和南昌市人民法院率先开办了公证证明公私合营合同的业务。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公证工作由市级人民法院和县级人民法院负责,这是新中国建立后有关公证的第一个法律文件。
北京市的公证工作始于1950年,由北京市人民法院民庭所设公证组办理公证事务。1955年3月29日,北京市司法局正式成立,原属于市人民法院民庭公证组的公证工作改由市司法局领导。1956年4月6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批准成立了北京市公证处。
1950至1957年,是20世纪50年代北京市公证工作的兴盛时期,这个时期的公证工作在首都的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9至1977年,公证工作因众所周知的原因,被大大削弱甚至停顿。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北京市公证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一样,拨乱反正,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同年12月1日,司法部正式成立,停办长达二十年之久的国内公证业务开始恢复。
1980年2月,北京市司法局恢复建制,原属北京市人民法院的公证科随即转为由北京市司法局领导的北京市公证处。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公证处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公证法规,标志着我国公证事业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北京市的公证工作得以迅速发展。1980年至今,全市公证机构由1个发展到24个,公证人员由8人发展到近300人。全市广大公证人员认真依照《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等公证法规,勤奋工作。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公证也在与时俱进。在公证业务领域,除了常规办理的继承、遗嘱、赠与、收养、委托等国内民事公证和为赴国外留学、探亲、定居等国外民事公证外,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不断开拓新的公证领域,大量参与了各种公开拍卖、招投标、证据保全、现场监督、有奖竞赛和评比活动,开拓了房地产、金融、科技等经济热点领域。远郊区县的公证处还对农村的一些重大法律行为如土地、山林承包等进行公证。另外,公证还为国际劳务输出、科技合作、专利申请、贷款、国际贸易、诉讼索赔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公证事项已经从1980年的20余项发展到现在的100余项,所出具的公证书发往世界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
办理与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赡养、抚养、扶养有关的公证事项,本人经济困难,确需减、免公证服务费的,可以提交有关经济状况证明,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公证处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公证,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为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安定和秩序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将继续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社会稳定和人民的日常生活,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