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回避,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遇到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当避开或退出办理该公证事项的工作。该制度是为了维护公证活动的正常秩序,保证公证机构依法正确行使公证权而设立的,有利于维护公证机构的尊严信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人员回避的情形主要有:
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是指办理公证事项的结果与公证人员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响。
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上述情形不仅适用于公证人员(包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等),而且也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在出现上述情形后,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
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本级司法局局长或副局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