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合同、协议等债权文书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合同法》、《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的签字、印鉴是否属实,当事人是否自愿签订;法人委托的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等。
2、审查合同、协议等债权文书中是否具有“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条款,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因为如果没有明示载明这一条款,在法律上就不会有具有强执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更加不可能申请强制执行公证书。
3、债权文书中的债权是分期给付的,是否具有“当事人延误一次履行,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可以就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的约定。否则,应当视为债权人仅就到期债权申请强制执行。
4、审查合同、协议等债权文书中是否具有“对违约事实核实方式”进行约定的条款。如果没有载明这一条款,在出现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构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公证机构对“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进行的核实就没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