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公正债权文书提起诉讼可能导致双重执行依据,不符合“一 事不再理”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同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都是执行依据。如果允许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再提起民事诉讼,债权人就能会同时获得公证债权文书和法院作出了裁判结果,当出现人民法 院的裁判结果与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一致的情形时,就会造成存在两个不一致的执行依据的结果,从而给人民法院的执行造成混乱。况且债权人提起诉讼 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执行依据,而其在获得公正债权文书后就已经有了一个执行依据,这种获得双重执行依据的现象也与“ 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其 次,债权人不得起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及减少诉讼成本。经公证的债权文书, 已经经过了一套严格的法定程序,事前承诺强制执行,就是对可能发生纠纷选择了化解途径与方式,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其立法目的也是为了在保护债权人程序选择 权以保护其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对其程序选择权进行一定范围的限制,以最终减少纠纷处理的繁琐,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因此,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再 提起民事诉讼显然与立法目的相违背。
最后,债权人不得起诉有利于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平等保护,体现法律的公平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 请执行的期限是对申请人的义务,申请人必须遵守,申请人要对没有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申请人由于己的原因丧失了法律 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又转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当不予支持。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延长为2年,而且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等规定, 如果申请人在这期间放弃申请,可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漠视和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