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的贷款过程中,比较常见的是内地的公证书,由内地依法设立的公证机关出具,效力及于全国范围。以前的公证机关完全按照行政区划成成设立,有最高级的国家公证处,市级有市公证处,各区县有区县的公证处。但根据去年新实施的《公证法》,该模式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不再按照行政区划成成设立,取消了公证机关的上下级关系设置,将公证机构设置为独立的证明机关,并对名称都做了相应修改。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证处已经更名为长安公证处,原天津市公证处已经更名为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原天津市河西区公证处已经更名为天津市河西公证处。现在全国范围内的公证机关已基本完成了更名工作,如在贷款工作中在遇到**市公证处、**市**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该公证文书的效力就值得怀疑,需谨慎对待。
随着大陆地区与港澳台地区经济联系的日趋紧密,港澳台人士在内地购房,办理贷款日益增多,由港澳台地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也成为日常贷款中一种常见的公证文书。
我国实施的是一国两制制度,香港特区实施的法律制度是与大陆地区实施的法律制度截然不同的,在香港特区没有设置像大陆地区一样的公证制度,建立公证机关,但有一项特殊法律制度,即“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制度。通过该制度的规定,香港居民在内地实施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中国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公证文书,该委托公证人是在香港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并熟悉中国法律事务,通过中国司法部的考核才能取得内地认可的公证人的资格,该考核每三年一次,考核通过者的名单在中国司法部的公告上公布,已备查阅。在香港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还需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也就是说在判定香港地区的公证文书是否能在内地使用,首先应该判断该公证文书是否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出具,是否经指定途径转递的,如符合该两项条件,该公证文书合法有效,反之无效。
澳门实施的是与香港一致的“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制度,也是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公证文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在内地使用。
台湾地区实施的公证制度比较特殊,即不同于大陆地区的公证制度,也不同香港、澳门实施的“内地认可公证人”制度。在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有两种,一是由台湾地方法院设立的公证处,二是设立民间公证人制度,民间公证人主要由执业律师担任。台湾地方法院设立的公证处和民间公证人均可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正本交当事人。公证书副本由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或民间公证人交至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在通过台湾海基会将副本寄往大陆公证员协会,大陆公证员协会再将副本寄往文书使用部门,通过上述程序得到的公证文书方为有效。也就是说我们在认定台湾地区的公证文书时,不能仅以受托人所持的公证书正本为依据判断其效力,必须以经上述途径传递到的公证书副本结合正本来加以判断,认定公证书是否有效。
在国外办理的委托公证,主要有两种:一是,我国公民居住在国外,并未加入该国国籍的,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公证,出具公证书,该公证书可以直接在国内使用。二是,外国公民包括已加入该外国国籍的华人,提交公证书,应当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且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认证,同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馆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应为有效,即需经过一次公证,二次认证该公证文书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