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颁布以来,“婚前财产协议”已逐渐成为恋爱双方及公民非常关注的话题之一。《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看来,法律为保护公民各自的财产权益,在充分尊重法律事实,充分尊重公民意志的前提下,通过书面约定,来明确婚前公民各自的财产。
采用《婚前财产协议》,明确恋爱双方各自的财产权,是有一定社会成因的,笔者试从以下方面加以论述:
过去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落后,物质生活的贫乏,思想认识的局限等诸多原因,恋爱双方大多数以“过日子”作为择偶的目的,女方认为“嫁汉嫁汉,夜吃饭”,男方认为:“娶女娶女,洗衣煮米”。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物质生活的日益丰富,思想认知度的提请,爱恋双方的婚恋观也随知发生变化。新的婚恋观让恋爱双方除追求感情的融合,情趣的一致外,更多的是事业的发展和个性的解放。当然它不排除部分人“一眼的触电”、“偶遇的浪漫”。
既然恋爱双方已不用再看重对方婚前财产多寡,而将婚后共筑爱巢,作为共同甜蜜的事业,那么双方选择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顺理成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