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5年5月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付了100万首付款,房贷为20年。张某于2015年11月与杨某登记结婚。婚前,张某到公证处公证该处房产在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没有注明各自的份额。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至今。现在由于感情不和,张某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前公证书中的赠与。
案情剖析:张某是否有权撤销婚前财产公证中的财产赠与?
第一种观点认为,有权撤销婚前财产公证中的财产赠与。在婚前财产公证中,张某个人按揭购买的房屋登记为夫妻二人所有,应示为张某将房屋所有权的一半赠与杨某,这系张某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偿赠予合同为实践合同,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故张某可撤销对杨某的房屋赠与。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权撤销婚前财产公证中的财产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显然,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