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这是一份由遗赠扶养协议引发的一份接受遗赠公证。遗赠人是赵某、王某夫妇,受赠人(扶养人)是赵文、赵兵、赵正(化名)三兄弟。遗赠人赵某、王某是原配夫妻,没有生育有子女。受赠人的母亲赵月先是遗赠人赵某的侄女。受赠人称遗赠人为小外公、小外婆。受赠人的母亲赵月先出嫁在本村,与遗赠人是隔壁邻居。遗赠人赵某夫妇由于自己没有子女,就帮侄女赵月先带小孩。受赠人之赵阿兵就是由遗赠人夫妇带大的。遗赠人赵某夫妇年纪大后,就由受赠人和受赠人的母亲赵月先照顾生活起居。为了赵某、王某夫妇能老有所养,安度晚年,遗赠人赵某、王某与受赠人赵杨文、赵阿兵、赵扬正于二OO二年九月十六日立有《扶养协议书》一份。在立该份《扶养协议书》时并未申请公证处公证。《扶养协议书》中约定:赵某、王某生前由赵杨文、赵阿兵、赵扬正扶养,赵某、王某的生养死葬都由赵杨文、赵阿兵、赵扬正承担。赵某、王某去世后留有的坐落在义乌市江东街道西赵村三间(北面二间二层、南面一间一层)房屋归赵杨文、赵阿兵、赵扬正所有。现赵某于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因病故,王某于二OO四年五月三十日因病故。现申请人赵杨文、赵阿兵、赵扬正于二OO七年六月十一日向我处申请办理接受赵某、王某遗赠公证。
当时的思考:刚开始接手这项公证申请时,由于在立该《扶养协议书》时并未申请过公证,现在遗赠人又去世好几年了,申请人再来申请接受遗赠,觉得很棘手。心中有许多疑虑:
1、遗赠人去世好几年后,受赠人人才来申请接受遗赠,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然而经过思考,我认为这一条是不能适用于遗赠扶养中的受赠人主张接受遗赠的。为什么呢?很简单只有在名为遗嘱实为遗赠的遗嘱中才存在受遗赠人是否知道受遗赠的问题,继承法才有必要对受赠人是否行使受赠的权利作时间上的限制。然而在遗赠扶养协议中,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受赠人(即扶养人)对于自己尽扶养的义务和受遗赠的权利是非常清楚的,继承法是没有必要再对其行使接受遗赠的权利再作时间上的规定。
2、这份《扶养协议书》在签订之时并未申请公证,现在遗赠人去世了,受遗赠人再来申请接受遗赠公证,公证处能受理吗?这个问题好像是一时不好回答。其实我们不妨换一个角度考虑这个问题。如果公证处不受理,扶养人只能要么直接到土管、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要么到法院诉讼解决?土管、房管等产权登记部门由于无法或不便核实,是不会凭受赠人手中的《扶养协议书》过户的,很自然的会把问题推回到公证处,一定要有公证书才能过户。到法院诉讼,由于在本案中,没有纠纷,也找不到被告可诉。受赠人总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吧。遗赠扶养协议的本义就是为了让孤寡老人能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如果遗赠人遗赠的意思表示真实,扶养人确实尽了扶养义务。却由于扶养协议没有公证,扶养人就不能得到遗赠,这样就太伤扶养人的心了。这样也不利于弘扬尊老、养老的优良传统。我认为只要遗赠扶养关系是真实的,是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遗赠人履行了扶养义务。在立遗赠扶养时是符合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条件,只是当时没有申请公证。事后扶养人申请接受遗赠,公证处还是应该办理。
在考虑好,能办的情况下,我接受了扶养人的申请。具体要办,也还得先核实以下几个问题:1、遗赠人是否生育有子女或收养过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