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父子关系是无法通法律的方式断绝情的,因为这是事实关系,不是其它的法律关系可以说通过协议、公证这类似的法律行业来解除。即使双方写了一个合同,说从今天起,我们断绝亲生父子关系,这个合同也是因为违背社会公共道德而无效的。
相反,养子女、继子女关系,则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解除。
如果真有断绝亲子关系的法律程序的话,那就是14岁以下儿童被他人收养了,那么这时候,法律上认为他同新生的父母及亲属的关系解除了,这时也不是绝对的断绝,因为如果对方解除收养关系、被收养人未成年又会自行恢复,成年的则要依他的自已的意愿而恢复。
父子之间一般牵涉到一些法定的扶养、赡养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东西除非权利人不主张,不然他就会存在(意思是说,只要是未成年子女、或无生活动力子女,高中及以下学习的子女,父亲的负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义务是必需的;同样如果老年人老无所依,无生活来源、无自理能力也子女也是必须要负担生活、医疗费用的;只要子女、父亲要钱,就必须给)。当然,这种负担也是力所能及的范围。
但其它的一些,财产关系则是可以断绝的,如财产、继承、债务等,父子之间就可以通过协议等方式,区分好我们之间你是你的我是我的。至于对方犯罪、损害别人、违反、欠债这些,只要对方不是未成人,或者是精神病人,那么父亲或儿子完全可以不管对方是不犯法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