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有瑕疵的公证债权文书不能做为执行依据,法院应该裁定不予执行。
首先,法院执行案件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不允许有错误的。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法院立案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等。一份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是不允许有错误的,如果确实有错误,也会通过相应的程序去纠正。
其次,法院执行不解决实体纠纷。民事执行就是国家有权机关强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义务的债务人完成义务的活动和制度。执行具有不同于审判的行政性,民事审判的目的在于确认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执行工作中,执行法官的工作就是依法将生效的法律文书付诸行动。执行工作不能确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对于有瑕疵的公证债权文书不能进行内容的修正。
最后,借助公证债权文书这一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高息借贷之非法目的,是一种规避法律的非法行为。如果在法院的执行中,对有瑕疵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进行支持,就变成了法院支持高息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