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告知主要是在咨询、申请与受理和审查过程中。严格来讲,咨询阶段并不属于公证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但在提倡公证服务化的今天,咨询活动对体现公证的服务形象,确保随后可能进行的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都有重要作用。所以咨询中的告知尤其要做到一次性、充分全面告知,避免因告知的不完全而导致当事人诸如不明白需办理何种公证、准备材料不齐全等情况。因为这既会对当事人造成不便,也会对公证的形象造成损害。提供咨询时主要以口头告知为主,但也不排除书面形式。比如在咨询时将咨询人要办-理的公证事项所需的到场人员、应提交的材料、证明、公证人员的联系方式等进行罗列,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在公证申请与受理、审查程序中,都是公证人员与当事人直接接触交流,告知的基本方式也表现为与当事人的口头谈话。在申请与受理阶段,虽然主要是采取让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格,发给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拒绝受理通知书,让申请人阅读权利义务告知书等书面的告知形式,但同时,口头告知还是必不可少的,主要是对上述内容的解释说明。《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八条规定: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和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就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做出明确解释,避免形式上的简单告知。
审查程序是公证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公证人员了解公证事项真实情况、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从而确定是否公证及如何公证的阶段。《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的制作既是公证人员了解公证事项的有关真实情况的过程,也是公证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过程,了解有关情况的同时必然有相应的告知内容。而要将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是因为公证员的主要任务就是保全证据,仅有口头告知是不足以为证的,记入笔录,不仅是作为保全证据,而且也是证明公证员已履行了义务,有利于划清公证员应承担的责任。[6]
公证告知的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许多口头告知的内容最终要形成文字,以书面形式出现。而许多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的内容,又需要公证人员亲自口头告知,进行说明解释。在实际工作中,公证人员要充分利用这两种方式,将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使公证告知做到充分全面、及时合理。
注释:
[1]司法部律师公证指导司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讲话》,中国青年出版社,2005年11月北京第1版,第36页。
[2]王胜明、段正坤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第103页。
[3] 刘疆 《公证基本原则新论》,http://www.njnotary.cn/gzwj/2.htm
[4] 江晓亮主编 《公证员入门》,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18页。
[5]翟少平、杨荣元 《论公证告知制度》,http://www.tedanota.gov.cn/news/41/200581214554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