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方没有“及时作出正确的诊断和治疗”,而是将患方所患的“桥本式甲状腺炎”错误地诊断为甲状腺腺瘤,进而错误地切除了患方的甲状腺,严重违反了卫生部《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存在重大过失。
2、根据医方提供的《病程记录》记载,医方在进行“鉴别诊断”的时候,只考虑了甲亢和甲状腺癌两种情况,遗漏了甲状腺炎,属于严重的医疗过失。
3、根据医方提供的《病程记录》记载及相关医学常识,病理检查可以明确诊断,但医方在术前没有进行病理检查,证明医方没有按照医疗操作规程办事。如果手术前做了病理检查,完全可以查出“桥本式甲状腺炎”,避免错误切除患方的甲状腺。
4、“桥本式甲状腺炎”不属于无法诊断的疾病。医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桥本式甲状腺炎”属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形,医方发生误诊误治,完全是自身过失所致。
5、桥本式甲状腺炎的组织学特征为:“甲状腺肿大、表面苍白、质地坚硬,大量淋巴细胞浸润伴生发中心形成”见《实用内科学》第1255页);
桥本式甲状腺炎的临床特征为:“逐渐增大的甲状腺是桥甲炎的典型特征,病人可能因为颈部肿胀或新出现的颈部肿块而就诊;甲状腺两叶不对称,质地坚硬,表面光滑或呈结节状;在桥甲炎病人中偶尔也出现毒症,大多见于疾病的早期”(见《实用内科学》第1256页)。
这些特征与患方就诊的原因“发现双侧颈部包块”(见《出院小结》、《入院记录》)完全相同,与患方的临床症状“发现双侧颈部包块,质硬无压痛,表面光滑,双侧甲状腺明显肿大”基本吻合(见《病程记录》、《外科术前小结》)。医方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没有考虑到患方所患疾病可能是桥本式甲状腺炎,过失非常明显。
6、细针穿刺式细胞学检查可确诊是否患有“桥本式甲状腺炎”(见《实用内科学》第1257页),医方没有做此检查,也是一种过失。
7、医方严重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
(1)、如果医方正确诊断出“桥本式甲状腺炎”,患方不可能同意进行手术治疗,因为“桥本式甲状腺炎”根本不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2)、医方没有告知患方手术切除甲状腺后会出现终身甲减并需要终身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