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致诚中心工作人员今年对北京各大超市、商场、电器专营店的调查,上述地点的销售人员中95%以上为女性,其中在超市工作的销售人员几乎100%为女性;她们一般年龄在28至40岁之间,且农村户口占大多数。劳动权益被侵害的问题在超市更为严重,很多在超市工作的销售女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没有上社会保险,被安排经常加班并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几乎占100%。
据介绍,隐蔽雇用关系的概念最早是由国际劳工组织在其相关文件中提出和界定的,指假造某种与事实不同的表面现象,从而达到限制或削弱法律所提供保护目的的 一种旨在隐藏或扭曲雇用关系的行为,其手段包括以另一种法律外壳加以掩盖,或赋予其另一种使工人获得更少保护的工作形式。国际劳工组织在其文件中指出,隐蔽雇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逃避劳动法的管辖,逃避提供社会保障以及逃税。
据援助中心律师介绍,从表面上看,与盛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广州人才公司,该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日化公司是用工单位,而超市只是提供了工作场所。但从案件反映出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销售女工虽然名义上是供应商(甚至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但实际上与超市形成了“隐蔽雇用关系”,超市与销售女工存在劳动关系,超市才是她们的真正用人单位。
虽然一些大超市声称,促销员是由供应商招聘并派驻在超市推销其自家产品的,是供应商的员工,与超市无关。但是根据致诚中心律师调查,供应商已经把产品卖给了超市,促销员推销的就是超市的商品。而且销售女工实际上接受的是超市的管理,其工作时间均由超市统一安排、管理;如果被发现有违反工作规定的行为,超市还可以对她进行处罚。销售女工在顾客面前代表超市的形象,其行为后果也是由超市承担。以上特征表明超市是这些销售女工的实际使用者、是工作指令的实际下达者,并且这种工作有一定的期限和连续性。
据介绍,这些超市的这种用工制度并非中国首创,早在2001年已经在法国发生相同案件,该案件经法国多家媒体报道,是法国曾经轰动一时的商业犯罪兼民事赔偿案。工人们虽然在超市中工作,但却是由供货商或劳动力中介机构来支付工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法国劳动法对此明令禁止,这是隐蔽的劳动力租赁,构成了商业犯罪。
当地法官认为,超市让一些员工从事其正式员工的工作,但却由供应商来支付工资。这些“销售人员”不能享受集体合约的权利,也被排除在社会福利之外,而这些是正式职工都能享有的。超市因为没有向这些员工支付工资而非法获益。而且,公司还可以不用为这些员工支付税款以及各种社会保险费,尽管他们是被供应商以及其他分包商合法雇用的。
在2001年此违法事件被披露并处罚后,在国外,超市已经不再使用这种违法雇用劳动者的方式;但不幸的是,在中国,这种隐蔽的违法行为却在合法外衣的掩盖下迅速蔓延并广泛传播开来。目前,仅在家电行业的促销员就有25万至40万人,超市促销员的人数虽然尚无准确统计数字,但肯定要超过这个数字。数量如此庞大的销售女工深受这种非法用工制度之害。
致诚中心律师就此呼吁,大量销售女工的权利被侵害,而在仲裁或诉讼中超市的做法却很少被质疑,甚至有些法律专家也轻率地认为销售女工与超市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这种只看到表面而不予追查事实真相的态度也许源于销售女工的群体一直被我们的社会所忽视,无人关心她们的真实处境。
“任何利润的获得不应以损害劳动者利益为代价,而应以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同时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在中国市场赚取巨额利润,更应尊重这个国家劳动者的利益。”律师认为,虽然大量销售女工权利被侵害,大超市却屡屡被免于追究责任而逍遥法外。更可怕的是这种既省钱又省心的方法迅速被其他连锁超市所效仿。近年来,政府一直注重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作为女性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重灾区,超市销售女工们需要更多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