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第96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
第41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11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聘请律师及律师会见均需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外,其他普通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公安部发布)
第47条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非涉密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会见证明或者《会见通知》,这一要求明示了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
第48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时,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第151条人民检察院安排会见时间时,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受委托的律师凭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会见证明或者人民检察院派员陪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第33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自检察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及犯罪嫌疑人的关押场所告知受委托的律师。
2、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的,由侦查部门指定专人接收律师要求会见的材料,办理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事宜,并记录备查。
3、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5日内安排会见。
4、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5、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开具《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安排会见。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开具《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批准。
6、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案件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7)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7、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可以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