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即,是指律师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务应当收取的报酬。既然是报酬,律师付出劳动,就应当得到相应报酬,与官司胜负无关,但律师风险代理除外。
律师风险代理,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先“消费”后“埋单”,当事人将案件的败诉风险全部转嫁给代理律师,一旦官司败诉,当事人就有权拒绝支付律师的代理费;代理律师打赢官司则能够获取高于普通代理几倍甚至十几倍的高额利润。
风险代理的出现,使当事人与委托律师形成了一种较为有效的制约关系,避免律师“违规”操作,拿了钱不办事儿。
目前我国对律师开展风险代理业务没有明文规定,即“不限制,不提倡”。
律师费用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有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可以要求被告承担。
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1、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