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员组成“志同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合伙所的“人合”的特点,在合伙律师的选择上不仅要强调业熟技精,更要强调品性好,作风正,志向同。只有如此,所集体的凝聚力才有保障,规模化建设的大政方针才能顺利贯彻。
2、机构设置“科学完备”的原则。科学、完备的机构设置是律师事务所高效、有序动作的保障。规模化建设必然带来律师事务所人员的增加和所内管理事务的增多,要确保律师事务所“政通人合”和所内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地运作,在所内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必然要突破现行合伙所机构设置简单,权责分工不明的作法。笔者认为公司制下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律师事务所在实施规模化建设中可资借鉴的模式。
3、管理权限“民主集中”的原则。民主管理是合伙所的内在要求,是合伙所生命力的体现。但民主管理决不是无序的,更不意味着合伙律师人人都是“老板”,可以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笔者认为在决定事务所的大政方针上,在“领头人”产生的程序上我们要强调民主,要强调“少数服从多数”,给予全体合伙律师以平等的表决和参选、推选的权利和机会。而一旦形成了“决议”,一旦产生了“领头人”,我们就应当强调集中,就应当强调“下级服从上级”,就应当自觉地宣传、树立、维护“决议”和“领头人”的权威,就应当尊重“领头人”在合伙律师预先赋予的职权内实施的管理行为,非经共认的程序,任何人都不得轻视、削弱这种权威。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贯彻“民主集中”的原则,是律师事务所能形成合力,实现规模化建设的保障。
4、分配形式“科学合理”的原则。在分配形式上国办所人人均吃“大锅饭”,挫伤了高创收律师的积极性,不尽合理;现行合伙所公共费用均摊,个人纯收入与个人创收挂钩大比例提成的分配方式,导致合伙律师之间“貌合神离”,不求协作,一盘散沙的局面,同时导致集体积累不足,事务所缺乏发展的后劲,实践证明也不尽科学。因此在规模化建设中应打破原有的分配形式,贯彻“科学合理”的原则,实行既能有利于所集体的向心力、凝聚力的形成,又能有利于调动律师创收积极性的科学、合理的分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