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0号)
承办人:吕同芳、满宇峰(821房间、823房间,电话:62376505、62376713)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财务结清证明、案卷登记及卷宗归档证明。
1、申请变更合伙人加入、退出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2004年6月16日司法部令第90号):
(2)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3、合伙人退伙时,应按合伙协议约定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协议没有约定时间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在填写审批流程表后交备案人员。同时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变更的备案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备案意见转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备案标准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备案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对同意备案的,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登记备案。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
备案工作结束后,将备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