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师协会、各区(县)司法局、直属律师事务所:
现将《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定(试行)》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适应本市法律服务市场不断发展的需求,探索和完善律师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促进本市律师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一名律师个人投资设立,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开业律师以其个人财产对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第四条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随意调用律师事务所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干涉律师依法执业。
第五条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必须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