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2、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包括第(四)项“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继续承办的除外:包括第(二)项“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4、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或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第(三)项“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害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5、《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统一的当事人业务档案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利益冲突审查规则。”律师事务所应当负责对所内利益冲突的审查,并将结果及时通知相关委托人和承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