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告的律师代理诉讼权利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律师法)、《行政诉讼
(2)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这两种权利原告并不享有,它是基于律师的特殊身份并为其能顺利开展业务工作所专门授予的。二是原告的委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原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这些权利,原告人可全部或部分授予律师。
(1)起诉权。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且这种争议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立案标准时,他有权向有管输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上诉权。原告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在法定的期间内也可以上诉。
(3)申请回避权。原告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中请回避。
(4)参加法庭辩论等。
在上述这些权利中,有些诉讼权利的行使关系到原告的实体权利,如起诉权、上诉权等.这些权利可称之为“实体权利的处分权,’;有些权利则不直接涉及原告的实体权利,如申请回避权.这种权利可称为“纯粹的程序性权利”。行政诉讼中原告与律师的代理关系一旦成立.代理律师即享有“纯粹的程序性权利’。至于代理律师在行政诉讼中是否享有原告的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则要看行政诉讼中原告是否对代理律师有特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