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职责。《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2、法律援助对象广泛。从受援对象来看,既包括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者,也包括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残疾者、弱者。例如,对于刑事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受援对象所涉及的是经济困难的普通老百姓和弱势人群。
3、法律援助形式多样,既包括诉讼法律援助(如刑事辩护),也包括非诉讼的法律援助(如法律咨询),而且在刑事诉讼中,《条例》还将公民接受法律援助的时间提前到了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并将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
4、法律援助实施人员多样。法律援助实施人员既有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又有社会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等)、事业单位等(如法律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
5、律责任的严格性。法律援助是为社会的贫、弱者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律师是代表政府履行法律援助的职责,法律援助的管理行为和实施行为都是政府的法律援助行为,为了保证法律援助工作依法进行,保障其目的、任务的正确实现,《条例》还专章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第五章)。如对于律师因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或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对于有收取财物的违法行为,还要责令其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