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将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旧《条例》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调整为“经济困难标准按照不高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执行。”
旧《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有七项,新《条例》新增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五大事故和见义勇为、家庭暴力侵害等事项,尽可能地涵盖了弱势群体较常发生的法律纠纷。
旧《条例》规定受援人必须具有厦门户口或本市暂住证,新《条例》则规定只要是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市审理或处理的,符合条件的公民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新《条例》增加了三种情形的特殊保护。一是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保户、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特殊主体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事项范围的限制;二是特殊案件当事人,如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公民因见义勇为受损主张民事权益的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的,不受经济困难标准的限制;三是对因紧急情况急需法律援助的,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可以不受条例规定条件的限制。
新《条例》增加了公证证明和司法鉴定作为法律援助的形式,特别是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正式列入地方法规,在全国地方立法上是首创。
新《条例》规定了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受理范围,有利于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和合理利用法律援助资源。
新《条例》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对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查询、复制有关资料的,应当免收费用。
新《条例》增加了港、澳、台地区居民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
我市法律援助机构不断建立、健全,各区均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我市法律援助资源,科学有序地做好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新《条例》规定参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对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作了程序上的规定。
按新《条例》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一)属于诉讼事项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二)属于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的,向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三)属于劳动仲裁、公证的,向有权处理的劳动仲裁机构、公证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四)属于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事项发生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