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3.与本案有关的拘留证或者逮捕证,起诉书或一审判决书。
(1)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或逮捕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或者由检察机关签发的逮捕证。
(2)拘留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之内与被拘留或者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取得联系,应当把拘留或者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住所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的家属,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除外。
(3)拘留或逮捕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都必须在24小时以内对被拘留或逮捕人进行讯问,并且讯问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4)在被拘留或逮捕期间,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搜查。在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实行搜查之前,必须出示搜查证。
(5)公安机关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应当开列一份正式的清单,交物品和文件的被扣押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2.刑事拘留转逮捕程序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三十日。
(2)人民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天内必须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1.如果你被拘留或者逮捕了,你有权知道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理由。
2.如果你被拘留或者逮捕了,你或者你的家属有权为你聘请律师。
4.如果你想让你的家属立即为你聘请律师,你要告诉公安机关。
5.在讯问与调查的过程中,你有权拒绝回答与你的案子无关的问题。
6.如果公安机关人员或者其他人侵犯了你的权利,比如,非法拘留、刑讯逼供或者非法搜查,你可以对他们进行控告。
7.你有权在签署之前,核查、修改、纠正以及承认所有的笔录。
8.你本人、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你的律师在审判之前有权为你申请取保候审。
9.在被羁押之后至上诉之前的任何时候,你有权会见你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