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为河南省太康县龙曲镇潮坡村农民,2009年3月,他来到南京某船厂,在一个刘姓包工头手上做打磨工。大家知道打磨工是一项又苦又累的工种,当时双方约定按照包工头完成工作项目工程款的13%作为杨某的工资。7月30日,各项工程全部完工,刘姓包工头自己核算,按工程款的13%要发给杨某26175元,除去杨某预支的8000元,还余18175元。当时,刘姓包工头因尚未全部拿到工程款,故未将杨某的工资结清,只是出具了一张由他本人签字的核算清单。没想到,杨某拿着这张清单,走上了漫漫讨薪路。
经过多次索要,刘姓包工头也给付过6000元钱,可是还余下的12175元,就迟迟不能兑现。电话不知打了多少回,短信不知发了多少条,说好了预定的期限交付的,可到期了又说没钱。在一次次的希望和失望中,杨某不得不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就连刘姓包工头自己也在短信中说,你通过法律途径来跟我要钱吧。
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讨薪,首先,必须要确定被告的所在地,这样才使法院的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刘姓包工头,原藉江苏泰州,可是他长年在外,以承包小工程为生,南京工程一结束,他又马不停蹄地包起了外地工程。现在,人到底在哪里?这成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首要问题。经过多方打听,刘姓包工头又到了启东的某一船厂包工程。河南太康到江苏启东千里迢迢,找到了刘姓包工头也不能拿到钱,能不能在启东打官司,这些的疑虑郁积在杨某的心中。于是他托人找到了江苏法制报的记者,想了解一下启东那边的情况。江苏法制报的记者及时同启东市法律援助中心取得了联系,启东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首先与刘姓包工头通了电话,证实他确实在启东。然后,又与他所在的船厂通了电话,了解了他已来启东租住了一年以上,这样原告可以向被告常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得知这一消息后,杨某于2011年5月24日向启东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法律援助的申请。
启东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杨某的法律援助申请以后,当即指派东晋律师事务所刘娟律师来承办此案。刘娟律师接案以后,整理了杨某所提供的证据资料,并到船厂附近的居民家中,了解刘姓包工头的租住情况,取得了房东的确切地址和姓名。同时到移动公司调起了杨某和刘姓包工头之间的通话和短信清单,将有关刘姓包工头发在杨某手机上的短信内容整理出来,从而进一步锁定证据。也就在同一天,她为杨某起草了民事诉状。将诉状交出以后,刘律师又精心撰写了代理词,就被告的主体资格、启东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数额是多少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推敲,同时不断地收集和完善证据资料。该案的复杂之处就在于,在南京的欠薪到启东来讨,而债权人和债务人又都不是启东人。“这些问题都必须要有充分的考虑,如果稍一闪失,被对方代理人抓到漏档,就会前功尽弃。”事后刘律师谈起当时的情景,不无感慨地说。随着刘律师准备工作的不断充分,她对打赢这官司充满了信心。
2011年6月14日上午,启东市人民法院和合法庭审理了此案。由于刘娟律师在开庭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在庭审中牢牢掌握了诉辩的主动权,随着原被告的最后陈述,事实真相也被法庭锁定。刘姓包工头最后也坦承,刘律师所说的是事实,但我南京的工程款至今还未收到,自己也无钱给付,事情由此便陷入僵局。
刘娟律师在充分考虑了被告的实际支付能力后,代理原告同意调解。因为她考虑到,如果原告确实没钱,即使法院判了,也执行不到。调解过程中她积极地做被告的工作,指出南京的工程款是被告与南京某船厂间的又一层法律关系,跟工人要工资无关。现在被告又在这里承包了工程,如果不把这件事情处理好对他在这里的声誉也不好。同时劝说被告,一万多元的工资,可以在其它的款项上先垫支一下,作为老板要有这种肚量。作为原告方,她也并不要求被告现在就必须兑现,被告只要给出一个可以让原告接受的时间,在此期限内筹措1万多元钱也不会有多大问题吧。一席合情合理又合法的话,说得刘姓包工头连连点头,他表示愿意积极筹措,及早支付杨某的工资。最后,在法院的支持下,双方达成了统一意向,刘姓包工头承诺在6月25日之前,支付刘某的工资。考虑到刘姓包工头以前也曾作过多次承诺而没有兑现,刘娟律师又代理原告增加了一违约处置条款。如到期不能兑现,须加3000元的违约金。刘姓包工头表示,自己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兑现,就不必再加这一条款了。为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这时的刘律师又表现出了钢性的一面,她说既然你真心履行诺言,也就不要在乎这一条款,如果你不是真心的,那今天的调解协议也是一种法律文书,必须依法执行。刘姓包工头考虑再三,最后还是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
二年多的讨薪,最后以调解的形式结了案。然到底能不能顺利拿到自己的工资,杨某的心里还是有点悬。6月16日,一条短信发到了承办律师刘娟的手机上,资金已经筹措到,已打到指定账户上。至此,承办律师刘娟终于露出了会心的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