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步分析案由
(2)如果属于医疗损害侵权之诉,初步确定细分案由。
2.是否有应当及时处理的事项,例如:
(1)是否应当复印、封存病历:如有必要,律师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指导或代理;
(2)是否应当封存实物:如有必要,律师可以及时指导或代理封存,封存后,如有必要进行检验,应当及时申请检验;
(3)是否应当尸检:如有必要,律师可以指导当事人同意或主动提出尸检;
(4)是否应当中止诉讼时效:如有必要,律师可以指导或代理当事人采取相应措施。
3.审查病历等资料在形式上和内容上是否存在不符合《侵权责任法》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定的情形,例如:
(3)重要病历记载与事实不符的,或记载内容相互矛盾的;
(6)影像资料记载的姓名、摄像时间与患者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7)病理送检申请单、病理切片、检验报告互相矛盾的。
4.审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例如:
(1)医疗机构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超范围执业的;
(3)对急诊患者、病危患者存在拒绝诊治或延误诊治的;
(4)对病情需要转院的患者拒绝转院,或转院不符合规范的;
5.审查诊疗阶段医方是否存在疏于履行谨慎注意义务的违规行为,例如:
(2)未对检验提示的异常情况作病因鉴别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4)对病情复杂或危重患者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生或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会诊的,或会诊未及时进行的;
(5)护理人员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
(6)用药不当: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使用说明书或临床用药原则;滥用抗生素;违规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
(7)麻醉不当:如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足影响手术效果的;麻醉前、麻醉期间用药不当的;麻醉方式选择不当的;麻醉苏醒期治疗、护理不当的;
(8)手术不当:如适应症、禁忌症、手术时机掌握不当,手术违反相应手术操作规程,并发症的防范与处置不当等;
(10)使用实验性药物或诊疗方法,没有依法充分说明风险、履行告知义务的;
6.审查是否有侵犯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知情同意权并导致患者损害的行为;
7.审查是否存在医疗管理上的缺陷:例如各科室协调障碍导致延误诊治等;
8.审查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血液及血制品等是否具备合法来源,是否可能存在产品缺陷;
9.审查违约之诉中医方的违约行为,例如:
(1)医方是否恰当的履行了合同条款,实现了合同目的;
1.患者及其亲属是否存在不配合诊断、治疗、护理等行为,例如:
(7)对猝死或其他死亡诊断有异议又拒绝进行尸体解剖的;
(8)拒绝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既往病史、家族史、药物过敏情况的。
2.案件是否具有特殊性,虽患者有损害后果,但医方并无过错的,例如: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按照患方审查项目对医方在诊疗中的过错作出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