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曹某结婚后,发现曹某说话颠三倒四,经常说大话。曹某经常无故打人,并扬言要拿刀杀人,曹某家人把曹某捆起来送进洪泽县某精神病院。2002年4月10日住院19天,曹某被诊断为精神狂躁症。2003年9月6日曹某再次住院。被认定为精神病人,残疾等级为一级。2008年6月,王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曹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中,被申请人的哥哥曹某作为其法定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经法院委托,淮安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于2008年4月2日作出被鉴定人曹某患有躁狂症,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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