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是建设用地单位,由其代申请用地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之规定,预审申请应由建设单位提出,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非建设单位,由其代申请用地预审显属违法。
⑵、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通过用地预审、作出“用地预审意见”违法。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九)条规定,“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而从《关于广州东沙至新联高速公路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第二条“总用地中农用地317.3695公顷(其中广州市315.5978公顷,中山市1.7717公顷),农用地中耕地167.3095公顷(其中广州市165.7378公顷,中山市1.5717公顷),基本农田195.76公顷(其中广州市195.76公顷)……”、第六条“该项目用地涉及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可知,广州东沙至新联高速公路项目用地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因此,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明知拟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通过用地预审,显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