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国有企业、出资人机构、产权主体或其他改制当事人(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服务。
1、律师事务所以提供咨询、代理、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服务方式接受委托,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2、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制定的有关利益冲突的规范。
3、律师从事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业务活动的,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4、律师从事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业务活动的,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自觉维护律师行业的社会声誉,不得开展不正当竞争。
5、律师从事改制相关业务时,遇改制企业资产权属或债权债务的诉讼、仲裁,可以帮助改制企业参与诉讼、仲裁,积极维护改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律师可在改制相关业务外另行接受诉讼代理或仲裁代理的委托。如果涉及利益冲突的,律师应按律师业务利益冲突相关规则办理。
6、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订立书面聘请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委托权限、指派律师、收费金额以及委托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