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委托替当事人代书遗嘱,按规定应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同时到场才有法律效力,但该所只去了一名律师,虽然找来当事人的亲属做见证,但仍是一份无效的遗嘱。事后,遗嘱收益人因此而未能继承遗产,就将该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
史老太育有两个儿子,一直以来与大儿子关系好,便想等自己百年之后,将名下所有财产让大儿子一人继承。经人指点,2001年12月25日,她到某律师事务所,将自己的意愿作了说明,委托该所代写遗嘱。双方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约定由该所的宋律师完成代书遗嘱的相关事宜,为此,她支付了1000元非诉代理费。
第二天,宋律师携带草拟的遗嘱到史老太处,告诉她还需一名证人。史老太听后表示可以请其弟史某。此后,宋律师和史老太的大儿子徐先生一起到史某家,在宋律师说明缘由后,史某在遗嘱上签了名。
史老太于2002年3月10日病逝。办完丧事,徐先生即持遗嘱要求继承遗产,但遭到父亲和兄弟的反对,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遗嘱有效。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份代书遗嘱无效,判决史老太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徐先生、其父、其弟三人均分。徐先生事后认为败诉是因为那份没有发生效力的代书遗嘱的缘故,于是将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该律师事务所的合同义务就是为史老太完成一份在法律上具有效力的代书遗嘱。如今该律师事务所履约不当而未完成这一义务,导致徐先生未能全部继承史老太的遗产,损失惨重,律师事务所理应赔偿徐先生由此所受的损失。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该律师事务所赔偿徐先生合理损失4341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