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5日,经被告法定代表人l多次提出请求,河南科技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及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在河南科技市场管委会会议室对l为代表的rr和bb之间因《bb美食街商业合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进行了协调和调解。
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纠纷双方的相关人员(bb:c区总经理、cc总经理、f协理、z总监、m、w;rr:l、ff(l夫人)、z、g和金水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维护稳定办公室主任zz、绿文社区工委书记t、科技市场管委会主任ll和副主任zz、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zzz律师等人。一开始l就拿出一张有rr盖章的《rr公司关于bb美食广场投资情况表》(见证据目录13)提供给参会人员以此清单作为谈判的基础。后面开会各方一直围绕这个清单进行谈判。
经过长达两天充分协商,在上述部门主持下,双方就会上达成了相关谅解,并达成了一揽子解决相关纠纷的协议:也即由bb方面一次性支付rr现金三十万元整,用以补偿rr以清单列出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财产及其它相关损失。双方并同意,除此之外,就合同的履行以及解除后的一切财产及经济补偿方面,在bb支付上述金额之后,上述纠纷引起的一切财产所有权rr全部放弃,和bb纠纷全部已经解决,不再起任何争议。于是请河南科技市场管委会的法律顾问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zzz律师起草了《和解协议》(见证据目录1,原告也出具了此证据),双方代表对协议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和参与协调的单位代表ll和zz分别签字予以见证。
bb于是根据《和解协议》支付了款项,见证据目录2《公证书》已经表明被告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在收据当中最后一句话也很清楚的写着:“自即日起双方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同时由原告及其代表l的亲笔签字。
在《和解协议》中第二条:“甲方在2006年12月26日之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补偿金30万元整”、第四条:“别无争议”,这些条款已经很清楚地表明:rr和bb之间因《bb美食街商业合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本案)全部予以解决,该合同纠纷引起的一切财产所有权rr全部放弃;在河南科技市场管委会主任ll《证明材料》(见证据目录4)、副主任张勇《证明材料》(见证据目录5)、金水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维护稳定办公室主任周艳红《证人证言》(见证据目录6)、绿文社区工委书记涂登义《证人证言》(见证据目录7)都得到了相应的印证(在此就不再重复)。
《bb与rr公司调解纪要(2006.12.16)》也详细记录了谈判的过程,谈判结束后也有rr:g、l、z,bb:c、cc、f、zz的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