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网络音乐”?《通知》明确规定:“网络音乐是以数字化方式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音乐产品,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歌曲、乐曲等音乐产品的数字化形态,还包括为表现音乐产品内容而辅以视频画面的MV、Flash等。”
《通知》明确指出,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的相关经营活动,必须是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要求只有直接获得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独家且完整的、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代理权的经营单位具备报审资格。
文化部表示,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登录“文化部网络音乐报备系统”下载报审软件,并通过互联网直接报审;内容审查部门也通过互联网进行审批。从企业报审到批准,已经可以实现全流程网络化。国产网络音乐备案成功后,文化部将在受理10个工作日内核发《国产网络音乐产品备案表》;对需同步发行等有特殊时限要求的音乐产品通过快速审查通道,3个工作日即可完成审查。《通知》同时对网络音乐经营活动进行了细化,包括网络音乐产品的制作、发布、传播(含直接提供音乐产品链接方式)、进口等。
文化部加强了对音乐产品搜索服务的管理。《通知》明确指出“直接提供音乐产品链接方式”的传播行为是网络音乐经营活动,须由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进行经营。经营单位要确保通过该种方式传播的是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投入运营的音乐产品,对从事违法网络音乐经营活动和提供违法网络音乐产品的经营单位将依法开展监管和查处工作。
此外,《通知》还要求,网络音乐经营单位要建立网络音乐内容自审制度,文化部门对网民自行编创和表演的网络音乐不进行内容审查,由经营单位负责审查,确保所提供的网络音乐内容的合法性。
《通知》对网络音乐进口合同(协议)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如:进口网络音乐的授权期应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合同(协议)标的物为音乐产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同(协议)应在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生效执行等。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报审。
对已经在我国境内传播未经内容审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须由经营单位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文化部报审,受理期约为20个工作日。内容审查特殊时限要求的音乐产品同样可以走“快速通道”,3个工作日内即可获知批准与否。
文化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从现在开始到明年年初是对“网络音乐”市场经营和产品进行规范化管理的过渡期,预计将在今年底初见成效。
文化部修订发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发布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扩大开放,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演出行业实力;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降低行政成本,方便广大演出经营者;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活动,确保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强化了对假唱、假演奏行为的制约。《实施细则》称:“假唱、假演奏公然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观众合法权益;败坏行业风气,造成演艺界真假不分的局面;导致演员对技术过分依赖,对演员自身发展危害巨大。”为制止假唱,《条例》规定:“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并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演出举办单位须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应当作出记录备查。没有现场记录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处罚;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加强监管的规定,如根据音频和视频进行同步辨析等,并鼓励媒体和公众积极曝光“假唱”、“假演奏”的演员和单位。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文化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部门反对任何形式的假唱、假演奏,我们欣赏真的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