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由海关总署规定统一格式和填制规范,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制并向海关提交的申报货物状况的法律文书,是海关依法监管货物进出口、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编制海关统计以及处理其他海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根据贸易性质和海关监管的要求不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分为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进料加工专用进口货物报关单、进料加工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进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外商投资企业专用进口货物报关单、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等不同类别。上述各种不同类别的报关单,有的采用不同的颜色,有的在报关单右上角加盖贸易性质的图章等方法加以区别,但报关单的各项申报栏目基本上是相同的。
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五联,分别是: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进口付汇证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六联,分别是: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出口收汇证明联、出口退税证明联。
根据(海关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两种形式,即“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一般情况下,申报人应当同时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且确保两者申报内容一致。在特定条件下,海关可以免除申报人同时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的义务,批准申报人单独采用纸质报关单或者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作业联和留存联
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人应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填写报关单各项栏目。一般情况下,应同时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接受申报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将成为报关人员配合海关查验、缴纳税费以及提取或装运货物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编制海关统计以及处理其他海关业务的重要凭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联的填写规定完全一致,且电子数据报关单与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和填写也应当完全一致。
(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 .
<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以下简称<进口付汇证明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以下简称<出口收汇证明联))是海关签发的证明货物已实际进口或出口的证明文件,是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售汇、付汇及核销手续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或出口收汇核销的货物,进出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放行货物或结关以后,向海关申领(进口付汇证明联)或(出口收汇证明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按海关监管方式分为3类:一是可以对外售付汇
的;二是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三是不得对外售付汇的。海关对第三类海关监管方式的货物,不予签发(进口付汇证明联)。
(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核销联
(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海关核销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海关核销联))(以下简称(加I贸易海关核销联))是指口岸海关签发的证明货物已申报进口或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结案手续的重要凭证。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或其他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海关经审单、验放后,签发<加工贸易海关核销联)交申报人,凭以在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以下简称(出口退税证明联))是海关签发的证明货物已实际出口的证明文件,是国家税务机构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的重要凭证之一。
1,对可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实际离境,海关收到“清洁舱单”,办理结关手续后,向海关申领<出口退税证明联)。
2.对不属于出口退税范围的,如来料加工、捐赠出口货物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证明联)。
二、其他进出境报关单(证)
其他进出境报关单(证)指除了(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规定的报关单格式以外的,专用于特定区域、特定货物和物品、特定运输方式的进出境报关单(证)。它们的性质和作用等同于上述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
目前,中国海关有以下各种进出境报关单(证):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过境货物报关单、进境快件报关单、出境快件报关单、暂准进口单证册(ATA单证册)、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等。
(一)保税区货物备案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以下简称<保税区备案清单)),是由海关总署规定统一格式,由保税区企业或其代理人填制,并向保税区海 关提交的申请货物进出保税区的法律文书,是海关依法对出、入保税区货物审单、查验、核销以及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的重要凭证。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区进出境货物试行“备案制’’的通知)规定,(保税区备案清单)适用于保税区从境外进口的货物,包括加工贸易料件、转口货物、仓储货物;保税区运往境外的出口货物。对保税区与国内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以及区内工作人员自用的应税物品,仍然应当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保税区备案清单)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填制格式与内容也基本与报关单相同。
(二)出口加工区货物备案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海关规定,<出口加工区备案清单)适用于出口加干区实际进出境货物(简称“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出八出口加工区与国内其他地区之间的非实际进出境货物(简。称“加工区进出区货物”)以及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弢r /> 之间的企业结转(调拨)货物(简称“加工区结转(调拨)货物”)。对‘‘bⅡ工区进出区货物”,区外企业除填制<出口加工区备案清单)外,还应同时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申报。 .<出口加工区备案清单)的填制,除个别栏目外,基本上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要求相同。,(出口加工区备案清单)上个别栏目应当按以下规定填制:
1.进口口岸/出口口岸:;对“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填报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名称,对“加工区进出区货物”,填报本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对同‘出口加工区内结转(调拨)货物,填报本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对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结转(调拨)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
2.备案号:对出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备案号;对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填报标记代码为“H”,第六位为“D”的电子账册备案号;对出口加工区企业的维修、测试、检验、展览及暂时进出口货物运往区外,不需填报备案号。 ·
3.运输方式:对“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填报规定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相同;对“加工区进出区货物”,填报“Z”;对“加工区结转(调拨)货物”,填报“9”。
4.运输工具名称:对“力tiT-区进出区货物”和“加工区结转(调拨)货物”,应当先办理进口报关(备案)手续,并在出口备案清单(报关单)本栏目内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案清单)号,即“转入X X(关区代码)X X X X X X X X X(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案清单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