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 单证 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 报关单 证明)的报告》;⑵出口货物 报关单 (其他未丢失联次);⑶出口收汇 核销 单( 出口退税 联);⑷出口发票;⑸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 报关单 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 出口退税 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退税部门在接到生产企业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申请资料后,须人工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已申请办理过退运,若办理过退运,需在补回的报关单上重新签属退运情况。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与 海关 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内容是否一致。
经审核,发现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没有海关提供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退税部门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只有审核环节通过后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方可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海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补办收汇 核销 单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 核销 单(出口退税专用联),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 核销单 证明》,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补办出口收汇 核销单 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⑶出口发票;⑷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