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企业(包括 外贸 、工贸企业和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下同)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如存在涉嫌骗税问题,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时间的限制。有重大涉嫌骗税问题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2.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 报关 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 核销 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 单证 相符、 单证 和出口货物 报关 单、出口收汇 核销 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相符;
3.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的 报关 离境日期执行。对多退的税款,要依法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4.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其计税离岸价格是否正确;
5.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已出口但不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
6.对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取得有关 单证 的出口是否按规定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