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护我国人民居住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涂料是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编码为3208项下和3209项下的商品(具体商品名称及编码见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涂料的检验监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口涂料实施检验。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专项检测实验室)和进口涂料备案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
专项检测实验室根据技术法规的要求,负责进口涂料的强制性控制项目的专项检测工作,出具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
备案机构负责受理进口涂料备案申请,确认专项检测结果等事宜。
第六条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以下称备案申请人)根据需要,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
第七条备案申请应当在涂料进口至少2个月前向备案机构提出,同时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二)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印章),需分装的进口涂料的分装厂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印章);
(三)进口涂料生产商对其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声明;
(四)关于进口涂料产品的基本组成成份、品牌、型号、产地、外观、标签及标记、分装厂商和地点、分装产品标签等有关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备案机构接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申请人的资格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