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以境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的,应加上从境外发货或交货口岸运到中国境内口岸以前所实际支付的各段的运费和保险费。如实际支付数无法确定时,可按有关主管机构规定的运费率(额)、保险费率计算。上述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CIF×保险费率成交价格为运抵中国境内口岸的货价加运费价格的(CFR),其计算保险费的方法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CFR/(1-保险费率)陆、空、邮运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时,都可按“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2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其他相关费用的计算除运费和保险费外,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未包括下列费用的,应计入完税价格:(1)进口人为在国内生产、制造、出版、发行或使用该项货物而向国外支付的软件费;(2)该项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向卖方支付的佣金;(3)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用。下列费用,如单独计价,且已包括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经海关审查属实的,可以从完税价格中扣除:(1)进口人向其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2)卖方付给买方的正常回扣;(3)工业设施、机械设备类货物进口后基建、安装、装配、调试或技术指导的费用。
31其他确定进口货物价格的方法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当依次根据下列价格予以确定:(1)从该项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2)从该项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3)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公开的成交价格。(4)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其他税费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5)如果仍不能确定货物的成交价格时,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估定。
41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与原出境货物相同的或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确定完税价格。如以上述出境货物申报出境时的离岸价格替代。如上述两种方法的到岸价格都无法得到时,可用该出境货物在境外加工时支付的工缴费加上运抵中国关境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一切费用作为完税价格。
另外,根据我国相关的海关法规,进口关税也应当以人民币计征,因此商品的完税价格亦应折算为人民币价格。如果货物以外币计价,则应将相应的价格按照当日外币对人民币的买卖中间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