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发票 海关提出进口货物要提供原始商业发票, 如需要更多的副本,进口商也应如数提供。商业发票须具备下列内容:进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开发票日期, 货物件灵敏包装类型, 毛重和净重, 编号、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 有无折扣及折扣的条件, 交货及支付条件, 购买国和原产地,运输方式等。另外, 运费、保险费、广告费、包装费等,也应在发票上标明。
2、原产地证书 如商品不带产地标志, 或从商标上不能辨认出产地, 提供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必须说明每件货物的须序号和标记, 货物的毛重净重和货物的性质及产地。原产地证书必须有一份经过签署的商业发票。
3、提单需要提供一份可议付的提单正本和按照收纲人要求提代价的若干份副本。提单应具发货人名称、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目的港、货物名称, 运费及其他费用, 全套提单的页数, 货物装船后承运人正式收式收货的日期和签字等,并庆与商业发票和物货物包装上的内容相一致。空运货物应用空运提单。
4、卫生证书 对可能被怀疑有传染性的动物或植物病菌进入芬兰的货物, 须提供卫生证书。此规定涉及鲜活植物、种子、球茎、锯木材、番茄、活的动物,未加工动物产品及大部分加工的动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