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主要是由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组成,现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制度已取消。在查办骗税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骗税分子最为看中的是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这是他们进行骗税的首要环节,只有这第一环节能够成功,他们才会接下去非法取得外汇核销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逐步实施其骗税犯罪行为。
据分析,对于货物出口,海关监管的着重点是出口货物与出口报关单上所列内容是否一致,至于出口货物是否归属于出口单位,并不在其重点监管范围;税务部门退税审核管理的着重点是出口货物是否归属于出口单位,是否符合退税政策,而且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的退税管理规定也不同。正是因为这种监管重点上的小错位,所以才给骗税分子钻了空子,他们采取“移花接木”的手法,把不能享受退税的出口货物,通过改变出口经营单位而变为可享受退税,其主要的手法就是“买单”,目的是非法取得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根据查办案件的经验来看,骗税分子“买单”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①从报关代理公司购买。据调查,报关代理行业竟争激烈,报关代理公司的人员都是招聘的,自揽业务,向公司上缴承包费。有不少报关代理人员见利忘义,违法为骗税分子套取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其具体做法是:在接到骗税分子提供的空白报关资料(大多是由从事“四自、三不见”的外贸企业提供)后,借用其它不能享受退税的“三来一补”企业和外国客商直接采购的出口货物,套取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并非法收取“代理费”。
②自开货运、报关代理公司揽取出口货物,自行套取出口报关单。骗税分子按“先单后票”的操作模式,在一些大规模的小商品市场和专业贸易市场设点,为国内外客户办理运输、报关业务,利用他们手中掌握的空白报关单,从海关套取并截留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再按出口报关单上所列内容进行分类,通过虚开等形式非法取得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骗税犯罪行为。
③从私人代理报关“黄牛”处购买。骗税分子与“黄牛”接洽,许诺弄一份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支付数千元的“劳务费”,于是“黄牛”就跑到那些出口加工企业集中的开发区,专挑不能享受退税的“三来一补”企业上门揽生意,以低于正常的代理报关费来接业务,再用骗税分子提供的空白报关单,从海关套取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后,交由骗税分子进行骗税犯罪行为。
深入分析以上“买单”行为,骗税分子之所以能得逞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在国家大力鼓励出口的政策背景下,海关的监管力量主要放在进口,简化通关出口手续。目前出口报关单采取预先录入方式,由报关代理公司办理,海关对单笔出口金额在10万美金以下的,一般实行随机抽查,除有明显线索外,实际工作中抽查率不到千分之一,对预备单证如贸易合同、货物原产地证明等一般不审核。另一方面骗税分子在取得出口报关单之后,又去篡改报关基本单证中的“提货单”,他们在假借他人的出口货物套取出口报关单之后,必须还原原提货单上的内容。在查案中,我们发现骗税分子一般是到物流的最后一环——船运公司更改“货物提单”, 更改的内容为“发货人”、“收货人”,甚至连货物的品名也被更改了。我们知道“提单”实质上是一种“物权证明”,代表对所标的货物拥有所有权,而船运公司仅仅收取区区的几十元“改单费”就改变提单的内容,轻易地使骗税分子“先单后票”的操作模式能得以完成。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税务、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必须联手整顿相关代理行业以及船运公司,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彻底禁止和消除“买单”现象。
1.报关代理公司必须认真审核贸易合同和货物原产地证明,预先录入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接受客户“买单”的非法要求并谋取相关非法利益。
2.建立船运公司改单备案制度。要求船运公司在接到非正当理由更改货物提单的要求时,必须将更改前后的相关资料报送税务部门备案,税务部门要定期抽查执行情况,对所报送的资料审核发现有骗税嫌疑的,要及时转有管辖权的税务部门查处。对不执行备案制度的船运公司,最终造成骗税后果的,一经查实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中国进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