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D/A、O/A(赊销)都属于商业信用,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基于买家的信誉。前两种付款方式多用于信誉比较好的客商,
O/E(赊销)多用于多年合作客户或者大宗的、特殊的产品。近些年来,我国出口企业采用D/P成交的愈来愈多,但是一旦国际市场价格下跌或者有其他对买方不利的因素时,对方往往拒不买单,给我出口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必须使用D/P的,尽量使用 CIF 或 CFR 条款,尽可能不使用 FOB ,因为在有些国家和地区,买方可以不使用正本的提单就能提出货物,卖方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困境。
切记慎用D/P60DAYS,URC522第7条中特别指出:“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的远期汇票。”其用意是劝阻出口人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D/Paftersight),因为一些不法商人往往借此行骗。例如2003年大蒜,后期价格急剧下降,大批的货柜积压在印度、印尼和南美洲的海港里,买方纷纷违约,拒不提货,使 海运 费和长时间的 港口 滞期费远远超过了货值,给我众多的大蒜出口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有的从此一蹶不振。
3.加强国别进出口规定研究近些年国际诈骗猖獗,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
诈骗的对象更多地从专业外贸公司转向缺乏经验和抵御能力的中小出口企业;
诈骗的手法更多地采用了低成本的互联网,更多采用先正常贸易再伺机行骗;
诈骗的地域由以前集中在沿海较发达地区更多向内地省份、中小城市转移。
在海外,实施诈骗的外商则成“遍地开花”之势,不仅发达国家有,欠发达的南美和非洲也逐渐增多,有些进口商利用进口国 海关 、银行、 港口 的一些特殊具体进口规定或者管理,实施诈骗,让人防不胜防,而且成功率很高。例如,不少印度托收银行把D/P60天当作D/A60天对待,在未收到货款情况下就把装运单据交给了印度进口商;印度 港口 规定,凡是进口货物,到港后3个月无人提货,港口只需获得进口方认可,无需征得出口方同意,即可将货物拍卖;还规定,如果办理货物退运手续,出口方代理可以凭进口商(提单上的收货人)出具的无异议证明信(NOOBJECTIONCERTIFI鄄CATE)去 海关 办理退运手续。本案中,SM公司计划办理货物退运,听起来退货手续也并不复杂,但是真正办起来并非容易。PIPL公司不出具无异议证明信,退运手续则难以办成。再如一些国家索贿受贿严重,办事效率低,如果某个环节注意不到,就会影响退运手续的办理。可见,必须加强研究进口国的一些法规、规定、惯例、习惯等,防范国际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