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要求,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海关稽查的对象是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具体包括的企业,单位有:(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在稽查期限内,海关可以对进出口相关企业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稽查,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 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放行之日起三年内;
(三) 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
(四) 其它进出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三年内。